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7題
關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 B.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C.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D.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調整,不必報經財政部核准
官方答案
- 答案:D.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調整,不必報經財政部核准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營利事業或個人與他人間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始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不能逕行調整,故D錯誤。A、B為第4條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比較適用;C因一般所得稅額已先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差額自不得重複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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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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