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5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15 年 B. 5 年 C. 10 年 D. 2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A. 15 年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而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選A。5年、10年均非本條所定之期間;2年則是機關自知悉錯誤後辦理退還的期限,兩者容易混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