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30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誰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題目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誰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A. 審計機關 B. 該政府主計機關 C. 該政府財政機關 D. 該政府代理公庫
官方答案
- 答案:A. 審計機關
解析
會計法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其理由在於審計機關具有超然獨立地位,負責監督各機關財務,由其居間核對總報告與各主管機關報告之差額,可避免主計機關自行認定而失之公允,並使差額原因獲得客觀說明。故選 A。選項 B、C、D 分別為主計機關、財政機關及代理公庫,均非本法所定核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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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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