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7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規定,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當然停止?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規定,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當然停止?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拘提者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罰金刑之宣告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解析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A僅係拘提(強制到案程序),非確定判決。B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刑已執行完畢,不當然停止職務。D受罰金刑宣告,未達褫奪公權,不當然停止職務。僅C符合法條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