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9題

年終考績丙等之獎懲為何?

題目

年終考績丙等之獎懲為何? A. 10 年內累積達3 次丙等者,免職 B. 降一級改敘 C. 減俸20% D. 留原俸級

官方答案

  • 答案:D. 留原俸級

解析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年終考績的獎懲為: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等留原俸級,不晉級、不給獎金;丁等免職。因此丙等的效果就是「留原俸級」。A 所稱「10年內累積3次丙等即免職」並非現行考績法所定效果;B 降一級改敘、C 減俸20% 屬於懲戒處分的種類,不是年終考績丙等的法律效果,故選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