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2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之事由? A.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B.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C. 事、病假、生理假合計超過14 日者 D.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事、病假、生理假合計超過14 日者
解析
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的事由,包括: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曠職達一定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且有具體事實等。其中請假部分僅計事假與病假,生理假係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的假別,不應計入而影響考績,故 C 將生理假一併計入14日,並非法律所定事由。A、B、D 均在列舉事由之內,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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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