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4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懲戒法院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實務見解,關於懲戒法院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承審法官與被付懲戒人訂有婚約並同居多時,但尚未結婚,因民法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故無須迴避 B. 以法官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認定標準,應以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足生懷疑為準 C. 聲請迴避之原因與理由,必須證明之,並得於審理程序中隨時提出,聲請以1 次為限 D.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上級懲戒法院裁定之;對該裁定,受迴避命令之法官不得聲明不服
官方答案
- 答案:B
解析
聲請法官迴避,除法定自行迴避事由外,尚得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之判斷,實務上以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就該法官能否為公平審理是否足生懷疑為準,非以當事人主觀臆測為斷,故B正確。A部分,未婚配偶屬應自行迴避之身分關係,婚約雖不得強迫履行,仍不影響迴避義務。C誤稱聲請以一次為限。D部分,迴避之聲請應由該法官所屬懲戒法院以合議裁定,並非由上級懲戒法院裁定,故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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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