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5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原則上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原則上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A.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B. 被付懲戒人死亡 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D. 案件經撤回後,同一移送機關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官方答案
- 答案: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就程序上之障礙,區分不受理判決與免議判決兩種。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被付懲戒人死亡、案件經撤回後同一移送機關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等,均屬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故A、B、D皆屬之。至於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其效果為一事不再理,應為免議判決而非不受理判決;同屬免議事由者,尚有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而無懲戒必要、逾懲戒權行使期間等,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