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6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 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提起 B.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C. 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第一審合併管轄 D. 因懲戒法庭第二審之確定終局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第一審合併管轄
解析
依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再審之訴規定,再審之訴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B 正確)。自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原則上不得提起再審之訴(A 正確)。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確定終局判決,因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而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D 正確)。選項 C 關於「由第一審合併管轄」的敘述不符通說規定,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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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