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1題

公務員有下列何種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一次記兩大過處分?

題目

公務員有下列何種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一次記兩大過處分?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B.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C. 知悉重大貪污案件,未主動舉報,有確實證據者 D. 怠忽職守,執行國家預算不力

官方答案

  • 答案: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解析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非有法定情形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的處分,其中「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即屬之,故 A 正確。D 部分,同條項就怠忽職責、執行政策不力者,須以「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僅「怠忽職守、執行國家預算不力」尚不足逕予一次記二大過,可能屬年終考績丁等或其他懲處事由。故選 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