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6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下列關於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下列關於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侵害司法院職掌之公務人員懲戒,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B. 懲戒案件之審議,雖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因公務員與人民不同,公務員不受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C.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D. 我國現行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之雙軌併行制度,並未違反對公務員平等保障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懲戒案件之審議,雖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因公務員與人民不同,公務員不受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解析
B錯誤:大法官釋字第491號等解釋明確,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其權益受影響時仍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並非不受保障。A正確: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行使免職權作成處分,與司法院職掌之懲戒權有別,不侵害權力分立。C正確:免職權性質屬行政權,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D正確:我國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雙軌併行制度,經大法官解釋認未違反平等保障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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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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