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7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官方答案
- 答案: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解析
D非屬當然停止事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限於法定情形,包括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A)、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B)、受徒刑宣告在監所執行中(C)。上述情形一經發生,職務即當然停止,無待機關另為決定。D「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僅構成應受懲戒之事由,須經懲戒程序始生停止職務等法律效果,並非法定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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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