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7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官方答案

  • 答案: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解析

D非屬當然停止事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限於法定情形,包括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A)、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B)、受徒刑宣告在監所執行中(C)。上述情形一經發生,職務即當然停止,無待機關另為決定。D「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僅構成應受懲戒之事由,須經懲戒程序始生停止職務等法律效果,並非法定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