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0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撤職處分之公務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B. 受休職處分之公務員,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C. 受降級處分之公務員,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D. 公務員於1 年內記過累計至少4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務員於1 年內記過累計至少4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解析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關於記過累積降級之規定。依該條第 2 項:「公務員於 1 年內記過累計滿 3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累計滿 4 次者,降二級改敘。」選項 D 述「累計至少 4 次……降二級改敘」,門檻錯誤(應為累計滿 3 次降一級、滿 4 次降二級),且「至少 4 次」用語不精確,故為錯誤敘述。選項 A、B、C 分別引用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4、5 款規定,內容均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