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4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判決人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0 日內提起。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B. 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 C.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不在此限 D.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官方答案
- 答案:B. 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
解析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而非專屬上訴審法庭管轄,故B錯誤為應選答案。A項符合同法第86條第1項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規定;C項符合同法第86條第3項再審除斥期間5年及釋字牴觸憲法之除外規定;D項符合同法第89條受判決人死亡後配偶得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