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5題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懲戒案件移送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懲戒案件移送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B. 行政首長針對其所任命政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C.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 D. 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B. 行政首長針對其所任命政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解析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各院、部、會長官,省、直轄市、縣(市)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者,應由主管長官移送監察院審查;但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政務人員均為簡任或相當簡任以上官職等(高於九職等),行政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須先移送監察院審查彈劾,故B錯誤。A、C、D均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移送管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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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