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9題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題目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B. 鄉長 C. 立法委員 D. 法官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解析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直轄市長、縣(市)長。選項中僅「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符合第4款要件,應辦理強制信託,故選A。B鄉長、C立法委員及D法官雖屬同法第2條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但非屬第7條第1項列舉之強制信託人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