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1題
地政機關登記人員因登記錯誤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於對人民賠償損害之後,地政機關在登記人員有何種主觀責任條件下,對登記人員可以行使求償權?
題目
地政機關登記人員因登記錯誤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於對人民賠償損害之後,地政機關在登記人員有何種主觀責任條件下,對登記人員可以行使求償權? A. 無過失 B. 抽象輕過失 C. 具體輕過失 D. 重大過失
官方答案
- 答案:D. 重大過失
解析
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民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同法第70條進一步規定,地政機關所負損害賠償如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因此求償的主觀要件限於「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無過失均不得求償,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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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