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6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幾為其申報地價?
題目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幾為其申報地價? A. 百分之九十 B. 百分之八十 C. 百分之一百二十 D. 百分之一百
官方答案
- 答案:B. 百分之八十
解析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未於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此為法定的擬制申報,目的在避免所有權人消極不申報而影響地價體系,並以公告地價作為計算基礎。故正確比例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一百二十與百分之一百均非本條所定比例,屬常見的數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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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