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0題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錯誤等賠償之用?

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錯誤等賠償之用?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十 D. 百分之十五

官方答案

  • 答案:C. 百分之十

解析

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68條所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時之賠償。此一制度在充實地政機關之賠償財源,保障真正權利人。故選 C 百分之十;百分之一、百分之二與百分之十五均非條文所定之提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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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