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2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書之權利價值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書之權利價值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3 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B.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3 個月內審議核復 C. 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2 個月 D.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民事救濟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3 個月內審議核復

解析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3個月內審議核復,情形特殊經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技術諮商必要者,得延長3個月。對核復結果不服,應提請行政救濟而非民事救濟。故 A 之3個月、C 之延長2個月、D 之民事救濟均誤,選 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