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5題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種情形應由該登記人員償還損害賠償,撥歸登記儲金?

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種情形應由該登記人員償還損害賠償,撥歸登記儲金? A. 登記人員無重大過失時 B. 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 C. 登記人員有抽象輕過失時 D. 登記人員無過失時

官方答案

  • 答案:B. 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

解析

依土地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登記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該地政機關賠償後,得向該登記人員求償。此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求償權之具體適用,故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應償還損害賠償撥歸登記儲金。選項A、C、D之過失程度均未達求償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