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4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題目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A.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 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C. 屋齡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 D.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官方答案
- 答案:C. 屋齡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
解析
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事由,包括因戰爭、地震、火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為配合重大建設,以及建築物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且非經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者。C所述「屋齡30年以上、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昇降設備」,屬同條例第6條之優先劃定事由,並非迅行劃定;B則屬第7條第4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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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