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49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何時發給?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何時發給? A. 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 日內發給 B.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發給 C. 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發給 D. 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15 日內發給

官方答案

  • 答案:C. 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發給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發給。選項 A、B 係徵收補償發給之一般時程(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非差額補發之規定。選項 D 之 15 日內無法條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