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2題
關於行政機關或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行政機關或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 A. 土地所有權人因行政機關計算有誤,而溢領土地徵收補償金時 B. 締結行政契約後,依契約受有給付時,嗣後行政機關發現契約締結時有無效之事由 C. 依安置計畫已核發中低收入戶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之處分經廢止而向將來失效時 D. 徵收土地改良物時,行政機關錯認法條規定情形而誤發多餘遷移費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安置計畫已核發中低收入戶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之處分經廢止而向將來失效時
解析
公法上不當得利,以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為要件。租金補貼之處分經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但書,原則上僅向將來失效,受領人先前受領之給付仍有原有效處分作為法律上原因,故不成立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A、D 是行政機關因計算錯誤或認事用法錯誤而溢發、誤發,給付自始欠缺法律上原因;B 之行政契約無效,依契約所受給付亦無法律上原因。上述三種情形均得請求返還,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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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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