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3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題目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A. 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B. 時效完成,訴權消滅,權利不受影響 C. 時效完成,得轉換為私法上請求權,適用民法規定 D. 時效完成,抗辯權發生,權利不受影響

官方答案

  • 答案:A. 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採權利消滅主義;此與民法第144條所採抗辯權發生主義不同。因此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即歸於消滅,義務人無須主張抗辯,法院亦得依職權審酌。B 所稱訴權消滅、C 所稱轉換為私法上請求權,均無法律依據;D 之抗辯權發生主義屬民事法制,不適用於公法上請求權。本題正確者為 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