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40題
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題目
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20 年
解析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或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而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故選C。A的10年、B的15年、D的25年均與法定20年不符;此20年期間逾期即不得再申請收回。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