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49題
外國人因從事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題目
外國人因從事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3 年
解析
依《土地法》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外國人因投資取得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3年」內出售。逾期不出售者,法院得聲請強制拍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