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9題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題目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第三人之詐術時 B.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C.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登記人員時 D.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解析
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此即所謂「與有過失」或「受害人自身原因」的免責事由,故 B 正確。A 所稱第三人之詐術、C 所稱不可歸責於登記人員、D 所稱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均不在條文所定之免責事由內;只要損害係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地政機關即應負責,不得以人員無過失或機關不可歸責為由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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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