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1000 萬元之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150…
題目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1000 萬元之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 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 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定性與爭點:甲為十七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甲自其祖父丁受贈A屋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債權行為(贈與契約)與物權行為(移轉登記)二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7條本文規定,二者原則上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乙、丙之允許或事後承認,此為本題核心爭點。
- 二、贈與契約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屋雖價值新臺幣一千萬元,但其上存有丁為戊所設定、擔保一千五百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抵押權具追及效力,甲取得所有權即須承受被拍賣之風險,負擔顯逾所受利益,故不符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之例外,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三、未經允許之效力:甲未得允許即與丁訂立贈與契約,依民法第79條規定,該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乙、丙知情後明確表示不承認,即屬拒絕承認,贈與契約因而確定不生效力。相對人丁於拒絕前,亦得依第80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四、物權行為之效力:所有權移轉登記亦屬法律行為。通說與實務認為,該物權行為同樣使甲承受抵押權負擔,並非純獲利益,仍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經承認者,物權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甲未取得A屋所有權,丁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登記。少數說則認物權行為具中性、無因性而有效,此時甲雖取得所有權但無法律上原因,丁得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五、小結:無論採何說,甲均無法終局保有A屋。戊之抵押權不因當事人間債權契約無效而受影響,仍得就A屋實行抵押權。答題時宜先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就「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判斷,充分比較所受利益與所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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