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2題

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 新臺幣200 元餐盒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 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

題目

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 新臺幣200 元餐盒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 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無權代理之成立:乙未經甲授權,擅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向丙餐廳訂購餐盒五十個、總價新臺幣一萬元,屬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該買賣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 二、本人之承認與催告:丙得依民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甲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甲亦得主動明示拒絕。本題甲於丙送貨至其處所時始知上情,若明確拒絕承認,則買賣契約對甲確定不生效力,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亦無受領餐盒之義務。
  • 三、表見代理不成立:依民法第169條規定,表見代理須由本人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本題係乙擅自冒用甲之名義,甲毫無授權外觀且不可歸責,丙亦難認有正當信賴,故丙不得向甲主張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 四、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權代理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丙為善意,得向乙請求賠償,賠償範圍通說採信賴利益,即餐盒材料、製作成本及運送費用等,使丙回復至未訂約前之狀態;丙亦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五、附帶效果:若甲實際受領並食用餐盒,則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丙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額;若甲拒絕受領,餐盒所有權未移轉,丙僅能向乙求償。乙冒用甲名義,亦可能侵害甲之姓名權,甲得依第1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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