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 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A 持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B,一…
題目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 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A 持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B,一同到甲的住處理論,並舉起球棒作勢攻 擊甲,甲見狀為保護自己,從住處牆角取出其所有之農用掃刀一把,揮 向A 數次,其中一刀揮中,致A 的左手腕的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行為第 一部分);隨後A 見球棒不足以與農用掃刀抗衡,且左手受傷,轉身要 逃離,然就在A 打開紗門逃至庭院時,甲自後揮刀數次,其中一刀砍中, 致使A 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行為第二部分),所幸在一 旁的B 及時推開甲,A 與B 二人得以順利逃出屋外,並在路人協助下送 醫,倖免於死。請分別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依刑法條文與 學理,討論甲是否應負罪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架構:本題應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分別檢驗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包括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必要性與相當性)及防衛意思,並特別就侵害是否已終了,判斷是否仍具「現在性」。
- 二、行為第一部分:A持鋁製球棒舉起作勢攻擊,且有胞兄B在旁助勢,對甲之身體、生命已形成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情狀存在。甲自牆角取出農用掃刀揮向A,係為排除侵害所為之必要反擊,主觀上具防衛意思,原則上得依刑法第23條本文主張正當防衛而不罰。
- 三、第一部分之相當性檢討:惟農用掃刀之殺傷力遠高於鋁棒,甲揮刀數次並造成A左手腕神經、血管、肌腱斷裂,其手段與侵害強度是否顯不相當,容有爭議。若認已逾越必要程度,屬防衛過當,依第23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考量A持械、有共犯在場且甲身處室內無從退避,則仍屬必要之防衛。
- 四、行為第二部分:A已轉身打開紗門逃至庭院,侵害已終了、危險已過去,不具「現在性」。甲自後追擊揮刀砍中A左大腿後側,屬事後防衛,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亦無緊急避難(第24條)或誤想防衛(甲明知A已逃離)之適用,甲具傷害之故意。
- 五、罪責結論:第二部分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若A之肌腱斷裂經治療後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依第10條第4項屬重傷,應論以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第一部分若成立正當防衛則不罰,若屬防衛過當則減免其刑;二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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