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公共管理

第1題

何謂公共課責(public accountability)?新公共管理學者與新公共服務學 者對於公共課責的觀點有何不同?試比較說明之。(25 分)

題目

何謂公共課責(public accountability)?新公共管理學者與新公共服務學 者對於公共課責的觀點有何不同?試比較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共課責(public accountability)是指公共管理者就其職權行使、資源運用與政策結果,向人民、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專業社群及社會大眾提出說明、承擔責任並接受救濟或制裁的制度安排。其核心要素包括課責主體、課責客體、課責事項、課責標準與課責後果,並可區分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法律課責、專業課責與社會課責等類型。
  • 二、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的觀點:NPM以市場化、民營化、契約外包與績效管理為核心,將課責焦點放在「結果」與「顧客滿意」。其工具包括績效指標、服務契約、標竿學習、成本效益分析與顧客申訴機制,並主張授權與解除管制,讓管理者對產出與成果負責;究責主要透過競爭、選擇與契約誘因來實現。
  • 三、新公共服務(New Public Service, NPS)的觀點:NPS主張「服務公民,而非顧客」,認為課責不是單一線性的主僕關係,而是多面向的民主課責。公務人員須對憲法、法律、社區價值、專業倫理與公共利益負責,並透過公民參與、協商與共同生產界定責任;其課責標準包含程序正義、回應性、公平、透明與信任。
  • 四、比較:NPM重視結果、效率、契約與顧客,課責關係偏向委托人與代理人(principal-agent)的市場交換;NPS重視過程、民主價值、關係與公民,課責型態偏向網絡式與倫理式。NPM易產生指標扭曲、服務碎片化與「無人負責」的問題;NPS則可能面臨責任對象衝突、決策遲緩與課責標準模糊的批評。
  • 五、綜合評析:較妥適的制度設計應兼顧「結果課責」與「民主課責」,建立績效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倫理法制與獨立監督的多重課責體系。對基層機關而言,宜簡化績效指標、強化說明義務與救濟管道,避免形式主義與防禦性行政,使課責真正回應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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