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 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乙服務於某間與…
題目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 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 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將公務員分為三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具法定職務權限及是否涉及公共事務。
- 二、甲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鄉鎮戶政事務所櫃檯,承辦戶政業務。戶政業務涉及戶籍登記、身分證明等公權力行政,甲依戶籍法及相關組織規程取得承辦權限,縱未經國家考試,仍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成立身分公務員。
- 三、乙受僱於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拖吊違規車輛。拖吊涉及道路交通秩序之維護,形式上屬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故有討論其是否為委託公務員之空間。
- 四、惟乙僅係行政助手,於警察指揮監督下提供拖吊勞務,並無獨立認定違規事實或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亦不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其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Beliehene)有別。故通說及實務多認乙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 五、結論:甲為刑法上公務員,乙原則上不是。惟若契約具體賦予乙獨立判斷違規、逕行拖吊之公權力,且其行為具對外法效力,則可能例外肯定;本題事實未見此情形,應採否定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