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與A 結怨已久,知悉乙武藝甚高,與人相打從無敗績,因此相約乙一 同結束A 的生命。恰巧乙與A 也有過節,立刻答應。兩人相約當天由乙 負責出手,甲則在旁邊避免他…

題目

甲與A 結怨已久,知悉乙武藝甚高,與人相打從無敗績,因此相約乙一 同結束A 的生命。恰巧乙與A 也有過節,立刻答應。兩人相約當天由乙 負責出手,甲則在旁邊避免他人插手,並留意是否有警察前來。在約好 的日子,乙果然將A 打倒在地,乙正要直接取A 性命,甲過來表示就放 著讓A 慢慢死去吧,於是兩人離開日常罕無人跡的現場。孰料當天竟然 有路人B 經過,急忙將A 送醫急救,挽回一命。試附理由說明:甲、乙 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與乙相約殺A,乙負責下手,甲在旁把風並留意警察,二人有殺人故意之犯意聯絡,且甲分擔避免他人介入、排除障礙之功能行為,依刑法第二十八條成立共同正犯。甲雖未親自實行殺人構成要件,仍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
  • 二、乙將A打倒在地並正要取A性命,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因路人B及時送醫,A未死亡,死亡結果不發生,乙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甲基於共同正犯關係,亦成立殺人未遂。
  • 三、甲表示「就放著讓A慢慢死去吧」,二人離去,是否另成立遺棄罪?甲、乙因前行為致A陷於生命危險,依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負有防止義務;惟其不作為已被殺人故意所涵蓋,學說多認不另論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以免重複評價。縱認另成立,亦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
  • 四、B之救助雖中斷死亡結果,但不影響二人已著手殺人且未遂之認定;若A終因傷重死亡,則成立殺人既遂。甲、乙離去時主觀上均認A將死亡,具殺人故意,不能以未在場見聞死亡而解免責任。
  • 五、結論:甲、乙均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乙為直接正犯,甲為共同正犯;不另成立傷害罪,遺棄部分原則上為殺人故意吸收。量刑時得審酌甲把風、乙下手及未生死亡結果等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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