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公共政策
官方試題 PDF
題目
請問循證政策分析的論點與要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緣起與基本論點:循證政策分析(evidence-based policy analysis)源自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一九九○年代英國布萊爾政府以「what matters is what works」倡議,主張政策形成應以最佳可得證據(best available evidence)為基礎,而非意識形態、直覺、慣例或政治壓力,強調「先問證據、再談立場」。
- 二、核心論點:其一,因果推論優先於單純相關,須辨識政策介入與結果間的因果機制;其二,證據存在層級(hierarchy of evidence),隨機對照試驗(RCT)與準實驗設計優於觀察研究與專家意見;其三,透過系統性回顧(systematic review)與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累積可比較知識;其四,過程須透明、可複製、可受同儕檢驗;其五,價值取捨與分配效果應明示,而非隱藏於技術語言之中。
- 三、要素:包括問題界定與方案理論(program theory/logic model)、證據檢索與品質評讀(critical appraisal)、研究設計(RCT、差異中差異法 DID、斷點迴歸 RDD、工具變數 IV)、成本效益與成本效能分析、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在地脈絡敏感度、知識轉譯與中介(knowledge brokerage)、執行監測與結果評估(outcome evaluation)。
- 四、制度配套:宜設置獨立評估機構或「政策實驗室」(如英國 What Works Centres)、建置資料治理與開放資料、運用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進行小規模試驗、並將預算編列與評估結果連結。我國可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會報辦公室及各部會統計處協力,建立方案登錄與成效資料庫。
- 五、限制與評析:常見困難為證據供給不足、外部效度(external validity)不足、政治時程與選舉週期壓縮研究時間、價值衝突無法由證據解決、以及資料偏誤與「政策本位證據」的選擇性引用。較穩妥的立場是採「證據知情」(evidence-informed)而非「證據決定」,讓證據與民主審議、專業判斷並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