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公共政策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公共政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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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我管制政策的意義與特質,並試舉我國自我管制政策的案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自我管制政策(self-regulation policy)係指政府將特定產業或專業領域的規範制定權與執行權,部分授權由被管制者組成的團體(公會、協會、交易所)自行行使,政府僅保留法制框架與最終監督權。其定位介於政府直接管制與純粹市場自律之間,可視為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的柔性變體,實務上常以共管(co-regulation)型態運作。
  • 二、特質:其一,規範制定者與適用者同一,被管制者同時扮演立法者與守法者;其二,高度依賴專業技術資訊,政府相對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劣勢;其三,執行手段以同儕壓力、會員資格、職業倫理與聲譽制裁為主,而非公權力處罰;其四,行政成本較低、回應速度快、彈性較高;其五,政府仍保有「層級陰影」(shadow of hierarchy)與最終否決權,形成後備管制。
  • 三、類型與層次:可區分為純粹自律(如職業運動聯盟自訂競賽規章)、授權自律(法律明定公會章程或倫理規範得拘束會員並附懲戒)、以及共管模式(政府訂定最低基準,團體訂定細部規範並自我查核)。三者的政府介入密度與課責強度依次遞增,考生答題時宜先分類再舉例,避免混淆。
  • 四、我國案例:律師法、會計師法、醫師法、建築師法、技師法均規定公會訂定倫理規範與懲戒程序;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採遵守或解釋(comply or explain);銀行公會、壽險公會、產險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簽署新聞自律公約;另有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自律規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等。
  • 五、限制與建議:主要風險包括管制俘虜(regulatory capture)、同業卡特爾化與排他性競爭、外部性外溢、課責鏈斷裂,以及自律失靈時消費者救濟不足。建議配套為:政府定期查核與資訊公開、建立獨立申訴與外部公民參與機制、引入落日檢討與績效指標,並保留「命令式管制」的後備工具,使自律與他律形成互補而非替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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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循證政策分析的論點與要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緣起與基本論點:循證政策分析(evidence-based policy analysis)源自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一九九○年代英國布萊爾政府以「what matters is what works」倡議,主張政策形成應以最佳可得證據(best available evidence)為基礎,而非意識形態、直覺、慣例或政治壓力,強調「先問證據、再談立場」。
  • 二、核心論點:其一,因果推論優先於單純相關,須辨識政策介入與結果間的因果機制;其二,證據存在層級(hierarchy of evidence),隨機對照試驗(RCT)與準實驗設計優於觀察研究與專家意見;其三,透過系統性回顧(systematic review)與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累積可比較知識;其四,過程須透明、可複製、可受同儕檢驗;其五,價值取捨與分配效果應明示,而非隱藏於技術語言之中。
  • 三、要素:包括問題界定與方案理論(program theory/logic model)、證據檢索與品質評讀(critical appraisal)、研究設計(RCT、差異中差異法 DID、斷點迴歸 RDD、工具變數 IV)、成本效益與成本效能分析、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在地脈絡敏感度、知識轉譯與中介(knowledge brokerage)、執行監測與結果評估(outcome evaluation)。
  • 四、制度配套:宜設置獨立評估機構或「政策實驗室」(如英國 What Works Centres)、建置資料治理與開放資料、運用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進行小規模試驗、並將預算編列與評估結果連結。我國可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會報辦公室及各部會統計處協力,建立方案登錄與成效資料庫。
  • 五、限制與評析:常見困難為證據供給不足、外部效度(external validity)不足、政治時程與選舉週期壓縮研究時間、價值衝突無法由證據解決、以及資料偏誤與「政策本位證據」的選擇性引用。較穩妥的立場是採「證據知情」(evidence-informed)而非「證據決定」,讓證據與民主審議、專業判斷並存。

第3題

政策分析家面臨專業知識與上級利益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該採取那些策 略以為因應?(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先界定衝突性質:此類衝突本質為「專業倫理」與「層級倫理」之緊張。應先區分三種情形:上級要求明顯違法、上級要求合法但不符專業判斷、上級係基於政黨或私人利益而扭曲專業結論。情形不同,因應策略的強度與手段亦應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 二、內部溝通途徑:優先採取向上溝通與說服,提出書面專業意見、數據與風險評估;請求召開專業會議或會商;要求上級以書面下達指令並留存簽核紀錄;必要時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有關服從義務與違法命令處理之規定,陳述意見並請求更正,使責任歸屬明確化。
  • 三、體制內救濟途徑:洽詢法制、人事、政風單位提供法規解釋;提請上級機關或監察院調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尋求救濟;若涉公益揭露,可依公益揭弊者保護相關法制尋求身分與工作權保障;必要時申請迴避或調職,以避免持續陷於衝突情境。
  • 四、體制外與最後手段:向專業團體(如技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民意機關、媒體或非政府組織揭露,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先內部後外部、先匿名後具名,並嚴守公務秘密與個人資料保護界線,避免流於情緒性放話或消極抵制。
  • 五、倫理判準與自我保護:可以義務論(守法與誠信)、效益論(公共利益極大化)、德行倫理(廉正、勇氣、審慎)與正義論(程序正義)交叉檢證;同時完整保留紀錄、尋求同儕諮詢與倫理委員會協助。辭職應視為最後手段,且須考量專業責任的延續與公共利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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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評析政策終結與落日條款的意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終結的意涵: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指政府特定功能、方案、組織或政策之終止或大幅縮減。學者 deLeon 將其區分為功能終結、組織終結、政策終結與方案終結四類。其與政策變遷、政策接續不同,重點在於法定依據、預算與執行資源的撤除,而非僅調整內容。
  • 二、終結的障礙:Bardach 指出心理抗拒(沉沒成本、認知失調)、制度惰性(組織生存本能、鐵三角)、政治阻力(受益者動員、民意代表護航)與法律契約成本(資遣、訴訟、契約終止)四大障礙。因此實務上常見「象徵性終結」或「漸進緊縮」,而非一次到位。
  • 三、落日條款的意涵: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係立法時明定施行期限,屆期未經重新審議即自動失效,源於一九七○年代美國科羅拉多州的落日法,核心精神為「定期強制檢視」。我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訂有施行期間,「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亦定有期限,早期「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則已屆期終止。
  • 四、功能與優點:其一,強制定期檢討,避免法制與組織僵化;其二,強化課責與透明度,迫使機關提出績效證據;其三,抑制預算膨脹與官僚擴張;其四,促進立法品質與政策學習;其五,為政策終結提供政治正當性,降低終結的政治成本。
  • 五、限制與評析:落日未必帶來實質審查,常流於形式或政治交換而「日落後朝陽」;期限設定未必符合政策週期與成效顯現時點;並增加行政與立法成本、造成政策不確定性。建議明定評估指標與獨立評估機制、區分「定期檢討」與「自動失效」、建立人力移轉與受益者轉銜配套,並強化國會審議能量,使落日條款真正成為政策品質的把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