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 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 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

題目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 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 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臺幣800 元,供自己學習英語之用。試問 上述兩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十七歲,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向乙銀樓購買鑽戒,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民法第七十七條本文);未得允許者,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
  • 壓歲錢通常係長輩贈與甲,所有權歸甲。若法定代理人已允許甲自行保管、支配該筆金錢,即屬民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允許處分之財產,甲就有關該財產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以之購買鑽戒即不受第七十七條限制。
  • 鑽戒價金十萬元,非十七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不能逕依第七十七條但書認其有效;惟如資金來自前述允許處分之壓歲錢,依第八十四條仍屬有效。若父母僅交甲保管而未允許處分,則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乙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
  • 英漢辭典價金八百元,供甲學習英語之用,依其年齡、身分及一般生活需要,屬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範圍,甲得單獨有效訂立買賣契約;縱認非日常必需品,以壓歲錢支付亦得依第八十四條處理。
  • 結論:鑽戒買賣契約原則上有效,但以壓歲錢係法定代理人允許甲處分之財產為前提,否則效力未定;辭典買賣契約有效。作答應區分允許處分財產與日常生活必需兩種例外,並注意第七十九條承認之效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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