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為毒殺老闆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A,仍泡好咖啡端給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
題目
甲為毒殺老闆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A,仍泡好咖啡端給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A 因此未喝下毒咖啡。請問甲、乙 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購買致死量老鼠藥並置入A平常飲用之咖啡粉,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已將毒物放入A必然或可能飲用之飲料來源,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對A生命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應認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非僅止於預備。
- 乙不知情而泡咖啡端給A,係甲殺人計畫中不知情之工具;甲利用乙之行為實現殺人,可論以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因乙遞咖啡時打翻,A未飲用,死亡結果未發生,甲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
- 若採形式客觀說,認毒物尚未進入A身體,甲僅成立預備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惟通說及實務多認放置致死量毒物於被害人日常飲料中,已達著手程度。作答宜表明採何說,並以通說結論為主。
- 乙欠缺殺人構成要件故意,不知咖啡粉中有毒,不成立殺人罪之正犯或幫助犯;其打翻咖啡係過失行為,惟A未受傷、未死亡,刑法不罰過失傷害未遂及過失殺人未遂,故乙不成立犯罪。
- 結論: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得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乙無罪。若另論甲是否成立預備殺人,應注意預備犯與未遂犯之補充關係,論以殺人未遂即不另論預備殺人。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