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與女友A 交往3 年,因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B 訂婚。甲的 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 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
題目
甲與女友A 交往3 年,因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B 訂婚。甲的 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 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下拿取棒球棒找A、B 報復。甲至A 宅等候 一天,因A、B 出遊未遇見,遂作罷返家。次日,甲於下班時間至A 辦 公室埋伏,果見A、B 手牽手走出來,甲便對其二人一頓暴打,A 手腳 挫傷,B 被擊中後倒下撞及牆角,一眼受傷視力僅剩0.2(原來視力為 1.0)。又甲見B 的手機掉在地上,覺得這麼貴的手機應該屬於自己才是, 便將其帶走。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持棒球棒毆打A、B,對A造成手腳挫傷,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對B,甲基於傷害故意毆打,B倒下撞及牆角,一眼視力由一點零減至零點二;若已達不能矯正或嚴重減損視能,客觀上屬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重傷。
- 甲主觀上僅有傷害故意,對B不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應論以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若零點二視力未達嚴重減損,則僅成立普通傷害。甲一行為傷害A、B,觸犯二罪,依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甲第一日至A宅等候,因A、B出遊未遇而作罷;普通傷害罪不處罰預備,亦無侵入住宅或恐嚇之具體事實,該部分不另成立犯罪。甲取走B掉落之手機,係破壞B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
- 甲所犯傷害致重傷罪與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若手機已完全脫離B支配而成為遺失物,甲可能成立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惟手機因甲毆打B而掉落,B仍在現場,通常認仍在B持有範圍內,以竊盜罪較妥。
- 乙勸說本無犯意之甲,使甲產生傷害A、B之犯意,主觀上有教唆傷害故意,客觀上引起甲實行傷害,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條)。但乙僅稱「小小的教訓」,對B重傷結果無預見可能性,就重傷部分不負教唆責任;甲取走手機亦逾越教唆範圍,乙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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