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1000 萬元之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150…

題目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1000 萬元之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 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 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年17歲,依民法第13條第2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受贈A屋並受所有權移轉登記,包含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原則上均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依民法第79條規定,效力未定。
  • 二、民法第77條但書設有「純獲法律上利益」之例外。受贈不動產名義上雖為無償取得,但A屋上有丁為戊設定之1500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債務額已逾房屋價值1000萬元;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甲取得後仍須承受拍賣風險,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無但書適用。
  • 三、甲未得乙丙允許而與丁訂立贈與契約,該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乙丙知情後明確表示不承認,即拒絕承認,贈與契約確定不生效力。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同屬效力未定,亦因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
  • 四、物權行為不因登記完畢即當然有效。甲未取得A屋所有權,丁仍為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亦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登記利益,丁得併依民法第179條主張返還。戊之抵押權不因該無效移轉而受影響。
  • 五、結論:本題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確定不生效力。若贈與物無負擔或負擔未超過價值,則可能構成純獲法律上利益而無須允許;本題因抵押權負擔重大,乙丙拒絕承認即生上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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