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2題
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 新臺幣200 元餐盒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 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
題目
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 新臺幣200 元餐盒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 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擅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向丙訂購餐盒,係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甲未授與代理權,亦無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事實,故甲不負授權人責任。
- 二、丙為善意相對人,於甲未承認前,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170條第2項)。丙亦得於甲承認前撤回該法律行為(民法第171條)。本題丙送餐時始知上情,若甲拒絕承認,買賣契約對甲確定不生效力。
- 三、乙對丙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依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對於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得請求乙賠償因信賴乙有代理權所受之損害,例如餐盒成本、運送費用等。若乙另涉偽造甲名義訂購,並符合侵權行為要件,丙亦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
- 四、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價金,因甲並非契約當事人。若甲已受領並食用餐盒,則可能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丙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若甲未受領,丙得取回餐盒,並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處理,不能僅因餐盒送至甲處所即令甲負責。
- 五、結論:甲原則上不負契約責任;乙負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負侵權責任;丙得向乙求償,並視甲是否受領餐盒另行主張不當得利。若丙於訂約時明知乙無代理權,則不得依民法第110條向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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