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1題
我國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在程序上有何規定?其已實施之次數及案例 各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題目
我國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在程序上有何規定?其已實施之次數及案例 各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依據與適用範圍:地方性公民投票係依《公民投票法》辦理,適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三類;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提案。直轄市、縣(市)為主管機關,鄉(鎮、市)層級事項則由縣政府辦理。
- 二、提案與連署程序:提案由領銜人檢具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向主管機關提出,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連署人數應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並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供戶政機關查對。主文應明確、理由書應敘明依據,不得為誘導式命題。
- 三、審查、公告與投票:主管機關審查後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完成後公告成立;投票原則上應於公告成立後一定期間內舉行,中央並已將全國性公投固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兩年舉辦一次,地方性公投之投票日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實務多與地方選舉合併辦理。
- 四、通過門檻與效力: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投票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為通過;未通過者,同一事項二年內不得重行提出。自治法規複決案通過後失其效力,重大政策創制案通過後,機關應依公投結果研擬後續推動措施。
- 五、實施情形與案例:公投法施行以來,地方性公投完成投票者僅三案,即二○○九年澎湖縣博弈公投(否決)、二○一二年連江縣博弈公投(通過)及二○一六年澎湖縣博弈公投(再度否決);另二○二三年基隆市「護海公投」因被認定非屬地方自治事項而遭撤銷,未進入投票,顯示適用範圍之爭議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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