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我國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在程序上有何規定?其已實施之次數及案例
各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依據與適用範圍:地方性公民投票係依《公民投票法》辦理,適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三類;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提案。直轄市、縣(市)為主管機關,鄉(鎮、市)層級事項則由縣政府辦理。
- 二、提案與連署程序:提案由領銜人檢具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向主管機關提出,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連署人數應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並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供戶政機關查對。主文應明確、理由書應敘明依據,不得為誘導式命題。
- 三、審查、公告與投票:主管機關審查後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完成後公告成立;投票原則上應於公告成立後一定期間內舉行,中央並已將全國性公投固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兩年舉辦一次,地方性公投之投票日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實務多與地方選舉合併辦理。
- 四、通過門檻與效力: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投票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為通過;未通過者,同一事項二年內不得重行提出。自治法規複決案通過後失其效力,重大政策創制案通過後,機關應依公投結果研擬後續推動措施。
- 五、實施情形與案例:公投法施行以來,地方性公投完成投票者僅三案,即二○○九年澎湖縣博弈公投(否決)、二○一二年連江縣博弈公投(通過)及二○一六年澎湖縣博弈公投(再度否決);另二○二三年基隆市「護海公投」因被認定非屬地方自治事項而遭撤銷,未進入投票,顯示適用範圍之爭議仍存。
何謂「財政紀律」?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何種事項酌予補助?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財政紀律的意義:係指政府為維持財政健全,對歲入歲出之規劃、預算編製與執行、債務舉借與償還、特種基金及特別預算之運用等,所建立之規範與課責機制;其核心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債務控管與資訊透明,我國並於二○一九年制定《財政紀律法》以為依據。
- 二、法制內涵:包括覈實編列預算並揭露財源、嚴格限制特別預算之編列條件、強化債務預警與上限管理、要求財務資訊公開、明定中央對地方財政之輔導與考核,以及地方應提出財政改善計畫;違反者並有相關課責與懲處規定。
- 三、中央酌予補助之事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中央為謀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 四、補助原則與界限:中央應考量地方財政能力、稅課努力程度與基本財政需求,並以公式化、公開化方式辦理,不得以補助款干預地方自治;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通常須相對提撥配合款,並依規定期程與績效指標執行,接受中央考核。
- 五、檢討與建議:實務上專案補助易流於政治考量並排擠地方自有財源,宜擴大一般性補助比重、建立財政預警與輔導機制、強化地方稅基與使用者付費,並將補助資訊全面公開,以兼顧財政紀律與地方自治。
全世界各國諮詢性公民投票有愈來愈增多之趨勢。何謂「地方諮詢性
公民投票」?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地方諮詢性公民投票(local advisory referendum)係指地方自治團體就特定自治事項,徵詢轄區居民意見之公民投票,其結果不具法律拘束力,僅供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決策參考,屬「諮詢」而非「決定」性質。
- 二、類型與特徵:依效力可分拘束性與諮詢性;依發動主體可分人民連署發動與機關自辦;依必要性可分必要公投與任意公投。諮詢性公投通常無最低投票率或通過門檻之法定效力,題目設計、資訊提供與投票率高低,直接影響其代表性與政治說服力。
- 三、功能:可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促使爭議性議題進入公共議程,提供決策正當性與風險分擔,並具公民教育與政策溝通功能;對地方而言,亦有助於凝聚地方共識、測試民意風向,作為後續立法或計畫推動之依據。
- 四、舉例:我國一九九四年貢寮鄉核四諮詢性公投為地方先例,一九九六年台北市亦曾辦理核四公投;國外如瑞典二○○三年加入歐元公投、英國二○一六年脫歐公投(法律上屬諮詢性,政治上具高度拘束力)、加拿大魁北克一九九五年獨立公投,均屬著名案例。
- 五、限制與建議:諮詢性公投易生效力不明、投票率偏低、題目誘導及成本高昂等問題;宜以自治條例明定其定位、適用事項、最低投票率與後續處理原則,並搭配資訊公開與審議程序,避免公投淪為政治動員工具。
111 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具體內容為何?
執行成果又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架構:食安五環包括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五大面向,由中央統籌、地方執行。獎勵計畫即在透過考核與獎勵金,引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各環節工作。
- 二、計畫目的與對象:行政院為強化地方政府食安治理量能,訂定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對象為二十二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區分六都組與非六都組評比,依考核結果核給獎勵金,作為地方增聘人力、充實檢驗設備之財源。
- 三、具體內容:考核面向包括食安會報與跨局處協調機制之運作、食品業者登錄與追溯追蹤、一級品管與自主檢驗、後市場稽查抽驗量能、校園午餐與團膳及夜市傳統市場輔導、檢驗人力與設備、資訊公開與消費者教育,以及重大食安事件之應變處理。
- 四、執行成果:整體而言,地方政府稽查家數與抽驗件數增加、業者登錄與追溯追蹤普及率提升、校園午餐查核覆蓋率提高、跨局處食安會報制度化,並逐步補實檢驗人力與設備;惟各縣市個別名次、獎勵金額與量化指標,題目資料缺漏,無法得出唯一數值,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當年公告之考核結果為準,不宜逕予推估。
- 五、精進建議:考核指標宜重質不重量、避免重複查核與文書負擔,並強化偏鄉與小型業者之輔導、建立風險分級稽查、公開成果資訊及導入第三方驗證,使獎勵機制真正引導食安治理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