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 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 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
題目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 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 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臺幣800 元,供自己學習英語之用。試問 上述兩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十七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依同法第七十七條本文,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甲與乙締約時若未得允許,除有但書情形外,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效力未定,尚非當然無效。
- 二、鑽戒買賣部分:甲以十萬元購買鑽戒,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不能逕依第七十七條但書認其有效。若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該契約效力未定;乙得依第八十條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乙於承認前並得依第八十二條撤回。
- 三、惟壓歲錢如係法定代理人允許甲處分之財產,依第八十四條,甲就有關該財產之處分有行為能力。此時甲以該款項購買鑽戒,應認其有行為能力,買賣契約有效。判斷重點在於法定代理人給與壓歲錢之目的、金額及是否概括允許使用;十萬元珠寶通常非一般允許範圍,故原則上仍以效力未定為妥。
- 四、辭典買賣部分:八百元英漢辭典供十七歲學生學習英語,性質上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依第七十七條但書,甲得自行有效締約,不待法定代理人允許。縱認其非必需,若壓歲錢屬第八十四條允許處分之財產,亦應認有效。
- 五、小結:鑽戒契約原則上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若認壓歲錢已概括允許處分,則例外有效。辭典契約則有效。甲計畫將鑽戒贈與丙,不影響買賣契約本身之效力,贈與契約仍應另依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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