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為毒殺老闆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A,仍泡好咖啡端給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
題目
甲為毒殺老闆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A,仍泡好咖啡端給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A 因此未喝下毒咖啡。請問甲、乙 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購買致死量老鼠藥並置入A固定飲用之咖啡粉,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已將毒物放入A可能飲用之飲料,對A生命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應認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非僅止於預備。
- 二、乙不知情而泡咖啡、端給A,係甲利用不知情之乙作為犯罪工具。甲對整個因果流程有支配,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因乙遞咖啡時打翻,A未飲用,死亡結果未發生,且屬意外障礙,故甲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
- 三、若採嚴格之著手理論,認A尚未飲用前行為人仍未實行殺人構成要件,則甲僅成立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預備殺人罪。惟將致死量毒物置入被害人日常飲用之咖啡粉,已進入被害人生活領域並可隨時飲用,通說與實務多認已著手,本文採殺人未遂說。
- 四、乙主觀上不知咖啡粉有毒,欠缺殺人故意,亦無與甲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不成立殺人罪之正犯或共犯。乙打翻咖啡雖有過失,但A未受傷、未死亡,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均不成立;過失毀損咖啡亦不處罰,故乙不成立犯罪。
- 五、結論: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無罪。甲利用乙之不知情行為,不影響乙之無罪結論;甲若已著手後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始有中止犯問題,本題係因乙打翻之意外障礙而未遂,非甲自願中止,故無刑法第二十七條減免規定之適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