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與女友A 交往3 年,因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B 訂婚。甲的 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 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
題目
甲與女友A 交往3 年,因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B 訂婚。甲的 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 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下拿取棒球棒找A、B 報復。甲至A 宅等候 一天,因A、B 出遊未遇見,遂作罷返家。次日,甲於下班時間至A 辦 公室埋伏,果見A、B 手牽手走出來,甲便對其二人一頓暴打,A 手腳 挫傷,B 被擊中後倒下撞及牆角,一眼受傷視力僅剩0.2(原來視力為 1.0)。又甲見B 的手機掉在地上,覺得這麼貴的手機應該屬於自己才是, 便將其帶走。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第一天至A宅等候未遇而作罷,雖有傷害意思並攜帶棒球棒,惟傷害罪不罰預備,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無預備犯規定,故不成立犯罪;題意未顯示侵入住宅,不另論第三百零六條。次日甲對A暴打致手腳挫傷,具傷害故意與因果關係,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 二、B被擊中倒地撞牆,一眼視力由一點零降至零點二。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視能屬重傷;若矯正後仍僅零點二,通常已達嚴重減損。甲以棒球棒朝B暴打,對B可能因碰撞造成重傷應有預見可能性;若甲僅有傷害故意,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若對重傷有未必故意,則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本文依題意認以前者為當。
- 三、甲基於一個報復意思,於同一時地對A、B接續暴打,侵害二個身體法益,宜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普通傷害與傷害致重傷二罪,依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重論以傷害致重傷罪。若認甲對二人係先後獨立行為,則依數罪併罰處理;本文採一行為說。
- 四、甲取走B手機,係另起不法所有意圖。若手機僅滑落B身旁,B之持有未喪失,甲破壞持有建立自己持有,成立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若已脫離B支配而成遺失物,則成立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依題示B倒地在場,本文傾向認仍屬B持有,論以竊盜罪,並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 五、乙勸說本無犯意之甲,使甲萌生傷害犯意並實行,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依第二十九條按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乙僅稱「小小的教訓」,難認對B重傷有預見,故僅負普通傷害教唆責任;甲取走手機係逾越教唆範圍,乙不負竊盜或侵占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