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17 歲A 男獲得單親母親甲女的同意,到乙男開設的洗車廠擔任工讀生。 A 男與乙男透過手機簡訊,談好時薪170 元,工作時間為每天下午6 點 到晚上10 點。某…
題目
17 歲A 男獲得單親母親甲女的同意,到乙男開設的洗車廠擔任工讀生。 A 男與乙男透過手機簡訊,談好時薪170 元,工作時間為每天下午6 點 到晚上10 點。某日A 男為趕時間,不告而取甲女的機車騎去上班,一 時心急撞到騎機車的孕婦丙女。試問,A 男與乙男、A 男與丙女、甲女 與丙女之上述三組人等之間,各自的法律關係與效力為何?(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A為十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受僱於乙已得法定代理人甲之允許,依民法第77條、第79條規定,該僱傭契約有效成立。雙方以手機簡訊議定時薪一百七十元、每日下午六時至十時工作,屬意思表示合致(第153條),且高於當時基本工資時薪一百六十元。A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非勞動基準法第44條所稱童工,惟雇主乙仍應依第46條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 A騎乘機車上班途中撞傷丙,屬通勤災害,非執行職務行為,乙不負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惟若A係在洗車廠內執行職務而肇事,乙須舉證其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始得依同條第1項但書免責。又A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僅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責任,不影響民事上過失之認定。
- A因過失撞傷懷孕之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機車毀損(第193條、第196條)及非財產上損害(第195條)。丙之胎兒如將來非死產,依第7條視為既已出生,就其身體健康所受侵害亦得請求賠償。
- A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依第187條第1項規定,甲應與A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得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而依同條第2項免責;惟甲任由機車鑰匙置於A可取得之處,恐難認無疏懈。甲賠償後,得依第280條規定向A求償。
- A不告而取甲之機車,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屬使用竊盜,不構成刑法竊盜罪,亦不當然成立民法侵權行為;惟甲如受有機車損害,仍得依第184條請求。至甲同意A工讀,僅屬第77條之允許,非第85條之獨立營業允許,故A就工資以外之法律行為仍須得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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