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甲女和乙男結婚數十年,育有A 男與B 女。甲女有高血壓與心血管疾病 多年,並引發其他嚴重慢性代謝疾病。甲女曾於其家族line 群組內,向 40 多名親友貼文表示…

題目

甲女和乙男結婚數十年,育有A 男與B 女。甲女有高血壓與心血管疾病 多年,並引發其他嚴重慢性代謝疾病。甲女曾於其家族line 群組內,向 40 多名親友貼文表示:「因痼疾纏身,逐日嚴重,恐來日不多,特於本 群組立下遺囑,以昭公信。我將我的現金財產200 萬元全數留給丈夫乙 男。我名下的不動產Z 透天厝一棟留給長子A 男。至於B 女,因為以前 已經給過她嫁妝60 萬元,所以我不會再給她錢。而且B 女結婚後即對 我不聞不問,她無權繼承。」甲女貼文後,乙男、A 男即發出「好」、「同 意」等貼圖。甲女親友若干人也紛紛貼圖或留言表達支持。嗣後甲女過 世,試問B 女向法院以特留分為由,請求分割遺產。試問,B 女之請求 是否有理由?(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民法第1189條明定遺囑僅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甲於家族LINE群組貼文,既非自書全文並親自簽名(第1190條),亦無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場(第1194條、第1195條),更未記明年、月、日,不符任何法定方式,依第73條應屬無效,其中所為遺贈及剝奪B繼承權之表示,均不生遺囑效力。
  • 乙、A於貼文後分別回覆「好」、「同意」,若將甲之貼文解為以死亡為生效條件之贈與要約,其回覆可認係承諾,而成立死因贈與(donatio mortis causa)。死因贈與民法未明文,實務上類推適用遺贈之規定,多數見解認為仍應受特留分限制,B得類推適用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right of reduction)。惟甲之真意係「立遺囑」,得否轉認為贈與契約,仍有解釋空間。
  • 若認遺囑及死因贈與均不成立,則依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乙、A、B為共同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B之特留分(legitimate portion)依第1223條第1款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一。B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請求分割,法院應闡明其真意;若遺囑無效,B本得依應繼分請求分割,無須主張特留分,其請求仍屬有理由。
  • 甲生前因B結婚而給與嫁妝六十萬元,依第1173條第1款規定,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將該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並自B之應繼分中扣除,此即歸扣(collation)。甲於貼文中僅表示「不會再給她錢」,並非反對歸扣,故該六十萬元仍應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及各人所得時均須計入。
  • 甲以「B結婚後即對我不聞不問,她無權繼承」表示剝奪繼承權,惟依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須B對甲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單純未探視、未扶養是否達重大程度,應依雙方關係、期間、情節綜合判斷。從而B之請求應認部分有理由:其未喪失繼承權,得請求分割遺產,惟應扣除歸扣之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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