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4題
目前我國地方自治區域概可分為六都(直轄市)與非六都,區域發展明 顯失衡;從府際網絡治理而言,您認為應如何促進地方政府間的資源整 合與合作夥伴關係,以達到共治、共…
題目
目前我國地方自治區域概可分為六都(直轄市)與非六都,區域發展明 顯失衡;從府際網絡治理而言,您認為應如何促進地方政府間的資源整 合與合作夥伴關係,以達到共治、共融與共榮之目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界定:府際關係(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IGR)指不同層級或同層級政府間之互動;府際網絡治理(intergovernmental network governance)強調在無層級支配下,透過信任、互惠與資源互賴形成跨域合作網絡。六都與非六都之發展失衡,正是網絡節點資源不對等之寫照。
- 二、法制工具:依地方制度法第21條,跨域自治事項得共同處理;第24條之1允許地方自治團體間訂定行政契約、設置共同組織;另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法人法引進外部資源,使跨域合作取得法源依據與組織彈性。
- 三、組織平台:現行北台、中台灣、南部、花東等區域治理平台多屬首長聯誼性質,缺乏常設秘書處與決策拘束力。宜將其法制化,設置區域治理委員會與專責幕僚,並以生活圈為單元研擬共同發展願景,使平台由「聯誼」走向「治理」。
- 四、財政與誘因:中央應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調整統籌分配稅款公式,並設置區域發展基金、跨域建設分攤機制與競爭型補助,以「合作才能取得資源」之誘因,導引地方政府由零和競爭轉為共生合作,縮小六都與非六都之差距。
- 五、限制與建議:府際合作常受限於地方本位主義、政黨輪替、課責不明與資訊不對稱。建議建立共同績效指標、資訊公開與爭端解決機制,並研議制定區域治理法,強化跨域事務之正當性與穩定性,方能落實共治、共融與共榮之目標。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