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3題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 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25 分)

題目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 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市制三種型態: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故我國「市制」包括直轄市、市(省轄市)及縣轄市三種型態,分屬不同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
  • 二、設置標準: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直轄市須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市須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縣轄市須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
  • 三、既得保障: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受前三項標準限制,形成「只上不下」之現象,人口流失之市仍維持原有地位,與設置標準之原意產生落差,亦使改制易受政治因素干擾。
  • 四、問題分析:(一)人口門檻僵化,易生「搶人口」與改制政治化;(二)縣轄市與鄉鎮市同屬公法人,名稱易致定位混淆;(三)六都磁吸效應造成城鄉失衡與非六都財政惡化;(四)直轄市區公所無自治權,治理層級與市民參與不足;(五)縣市整併缺乏客觀程序與公民參與。
  • 五、改革建議:宜制定行政區劃法,建立客觀改制條件與公民參與程序;檢討縣轄市之存廢或改稱,避免名稱與治理量能不符;推動都會區跨域治理與區自治,並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使市制由「名稱競爭」回歸「治理效能」導向。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